瓯江物业服务平台 小区“绿化架空层”竟成物业员工宿舍 法院这样判 | |
买房时规划的“绿化架空层”,怎么就变成了物业员工宿舍?小区里的架空层究竟归谁?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南山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支付2017年3月起至2019年1月止的架空层占有使用费。 据悉,2010年9月,A小区一期正式验收交付,其中3栋1楼架空层规划和竣工验收记载的用途均为“绿化架空”。10月底,小区开发商B公司通知各业主办理入伙,C物业公司为A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小区入伙时,架空层已被B公司改造成两层员工宿舍,供C物业公司员工免费居住。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多次向B公司下发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因其未经批准擅自在3栋1楼搭建隔层及封闭房间,要求其自行拆除3栋一楼加建部分。2019年1月,架空层由土地监察队拆除。 2019年7月,A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B公司和C物业公司支付自2010年10月入伙后至2019年1月被拆除期间架空层的占有使用费用。理由是,在2017年10月看到公告后,业主们才发现架空层原属“绿化架空”区域,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B公司擅自改造加建和C物业公司长期占用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 B公司辩称,其与A小区初始购房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分摊面积的建筑区域权利归属卖方,小区架空层属不分摊面积,所以B公司有权依据该合同享有架空层的权属。 C物业公司辩称,涉案小区架空层的建设由B公司改造加建,拆除、赔偿与C物业公司无关。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函确认,涉案架空层功能确系“架空绿化”,其功能作用在于服务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故该架空层应属小区公用设施,依法归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B公司和C物业公司无权占有使用。即使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涉案架空层权属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B公司据此主张其对架空层享有物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在涉案架空层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前,该架空层实际被B公司及C物业公司占用,导致业主无法使用该架空层,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业主赔偿损失。入住小区后,业主们疏于管理,导致架空层被长期占用,亦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B公司的抗辩,参照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确定两公司应支付业委会自起诉之日起前三年的占有使用费。 综上,法院酌定两公司向A小区业委会支付2017年3月起至2019年1月止的架空层占有使用费。该判决已生效。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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