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物业服务元宇宙 判了!福州一小区物业,返还345万元! | |
车辆进出小区时 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 是属于物业所有的 停车管理服务费? 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 公共部分收益? 前不久 福州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纸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 原小区Y物业公司 向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返还停车收益345万余元 并支付利息 7月18日 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业委会起诉被解聘物业公司后 索要停车收益 福州仓山某小区 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 共有住户1500多户 小区内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 地下室停车位167个 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2005年8月起 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 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 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 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Y物业公司管理时,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 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 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了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 2022年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 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撤场之日期间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 345万余元停车费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 包括规划的442个 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其中 ↓↓↓ 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 进行停车管理 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 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辩称 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 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 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 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Y物业公司 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 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 3453795元 一审判决后 Y物业公司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表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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