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物业服务元宇宙 判了!福州一小区物业,返还345万元! (产品供销 - 家具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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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号码: 3017236 类别: 产品供销 - 家具厨卫

瓯江物业服务元宇宙 判了!福州一小区物业,返还345万元!


  车辆进出小区时

  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

  是属于物业所有的

  停车管理服务费?

  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

  公共部分收益?

  前不久

  福州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纸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

  原小区Y物业公司

  向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返还停车收益345万余元

  并支付利息

  7月18日

  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业委会起诉被解聘物业公司后

  索要停车收益

  福州仓山某小区

  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

  共有住户1500多户

  小区内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

  地下室停车位167个

  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2005年8月起

  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

  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

  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

  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Y物业公司管理时,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

  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

  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了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

  2022年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

  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撤场之日期间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

  345万余元停车费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

  包括规划的442个

  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其中

  ↓↓↓

  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

  进行停车管理

  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

  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辩称

  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

  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

  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

  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Y物业公司

  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

  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

  3453795元

  一审判决后

  Y物业公司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表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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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7-19 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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