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层次定位: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负责招生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相关工作; 7.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 8.依法公开信访渠道,对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信访申请,及时进行答复和备案; 9.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专升本、对口升学、免费医学定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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