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师范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0320,国标代码:10320。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泉山校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7号(云龙校区)。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全日制本科生,颁发江苏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全日制本科生,颁发江苏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江苏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各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研判各省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和历年招生录取情况拟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其中,特殊类型招生报名条件详见各分项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应试语种要求:英语、翻译专业限英语,西班牙语专业限西班牙或英语,日语专业限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拟报考学校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综合评价招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各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各省高考招生方案进行录取,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 |
相关链接: (无) 面向省市区: 全国 面向市区县: 全部 最后更新: 2024-05-24 09:03:16 | 发 布 者: 范老师 联系电话: (无) 电子邮箱: (无) 浏览次数: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