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健食品元宇宙 涉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 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现象,甚至产生“职业打假人”等群体。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是否应支持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争议不断。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两方面出发,统一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过治假消除买假 日常生活中,大家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产品不符合标准却仍然进行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上,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因食品、药品特殊性,2013年,最高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个别购买者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此举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大众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面对争议,人民法院坚持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矛盾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说。 统一类案裁判规则 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是关于是否应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主要争议点。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 为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如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谢勇介绍称,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法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广西保健食品元宇宙:https://gxbjspyyz.com/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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