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 |
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清单: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洁净厂房装修、产品检测、管理制度、生产设备有疑问可以提供装修及检测,认证一体化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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